(2012)金牛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显斌、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牛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显斌,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富顺县。200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1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3月12日解除劳动教养。2011年10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2011年10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显斌、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显斌、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显斌、金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金泉涧槽村2组土桥菜市旁一无名旅馆二人共同交费入住的房间内,容留违法人员黄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装有透明液体的注射器一只,用一元人民币纸币包装的白色固体粉末少许。经检测,上述四人的尿液中海洛因均呈阳性,从被查获的注射器内液体、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显斌、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显斌、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人员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证人黄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现场检测报告书,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被告人黄显斌的前科材料,被告人黄显斌、金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显斌、金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显斌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显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起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起至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菊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