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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信法民初字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赖琼珍与潘家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琼珍,潘家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民初字171号原告赖琼珍,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猪信宜市。被告潘家良,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琼珍被告潘家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琼珍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赖琼珍负担。审判员  潘关保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权鹏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