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广军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郓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广军,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刑诉(2011)第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广军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广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9日,被告人徐广军得知本村李某2(女)与嘉祥县黄垓镇河涯张庄村村民吕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于当晚22时许,伙同本村村民徐某2、徐某1、李某1(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徐夫海、徐福超(该二人在逃)等人冒充李某2以发信息的方式将吕某骗至郓城县唐庙乡卫生院,用绳子将其捆绑并带至徐某4家堂屋内,伙同徐某4(另案处理)对其进行拘禁并实施殴打,致吕某面、四肢、颈部多处擦挫伤,其伤情构成轻微伤(乙级)。期间,被告人徐广军等人两次将吕某带到郓城县唐庙乡李桥村李某2娘家进行侮辱,后又将吕某带回本村。8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徐广军等人将吕某送到郓城县唐庙派出所。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徐广军供述,被害人吕某陈述,证人徐某1、徐某2、李某1、徐某3、李某2、徐某4、李某3、周某证言,公(郓)鉴(法)字[2011]744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广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徐广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广军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广军伙同他人诱骗被害人后进行拘禁,并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广军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不具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村委会没有重大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广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梅君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