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电白县人,农民,住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1743。2010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1日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电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以电检刑诉(201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杨某甲聚集他人到电白县麻岗镇温泉中路中国移动麻岗分公司后背其家中以打麻将及打“拖拉机”的形式聚众赌博,每天约有二十多人参赌。2010年11月30日,电白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甲及涉赌人员邵某甲、谢某、詹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黄某、王某、邵某丁、詹某乙、詹某丙、杨某乙、暨某、邵某戊、梁某、蔡某、陈某等十六人,缴获赌资人民币4500元(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甲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收缴物品(赌资)清单、涉赌人员邵某甲、谢某、詹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黄某、王某、邵某丁、詹某乙、詹某丙、杨某乙、暨某、邵某戊、梁某、蔡某、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赌资、赌具清单、证人邵某甲、谢某、詹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黄某、王某、邵某丁、詹某乙、詹某丙、杨某乙、暨某、邵某戊、梁某、蔡某、陈某证言、被告人杨某甲供述、案发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聚众赌博的时间较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车审 判 员  林 明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祥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