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知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碟迪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碟迪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897号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杰。委托代理人钱志震。被告杭州碟迪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徐军。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碟迪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碟迪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亦波审 判 员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