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邢东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姚金英与赵延庆、攀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姚金英;赵延庆;攀俊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邢东民初字第20号 原告姚金英,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赵延庆,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 被告攀俊杰,男,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英与被告赵延庆、攀俊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金英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金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由原告姚金英负担(免交)。 代理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敬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