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景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赵金栋、葛宝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赵金栋,葛宝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王金龙(仓),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金栋,农民。被告葛宝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龙与被告赵金栋、葛宝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龙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金栋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