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乔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传江与刘文敬、XX香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江,刘文敬,XX香,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48号原告王传江。被告刘文敬,山东省高密市醴泉街道万家村社区村西路12巷2号。被告XX香。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江与被告刘文敬、XX香、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及被告王鹏之妻刘艳霞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位于昌乐县方山路5166号2号楼1单元501室楼房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三被告及被告王鹏之妻刘艳霞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炳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