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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乔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传江与刘文敬、XX香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江,刘文敬,XX香,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48号原告王传江。被告刘文敬,山东省高密市醴泉街道万家村社区村西路12巷2号。被告XX香。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江与被告刘文敬、XX香、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及被告王鹏之妻刘艳霞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位于昌乐县方山路5166号2号楼1单元501室楼房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三被告及被告王鹏之妻刘艳霞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炳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