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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孟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夏文广探望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孟执字第25号请执行人王东,女性,汉族,岁。申请执行人夏文广,男性,汉族,岁。申请执行人王东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夏文广探视子女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王东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上诉。审判长 :张兴川审判员 :石忠奎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