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嘉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金世嵘与浙江金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世嵘,浙江金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初字第4号原告:金世嵘,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钟雪庆、黄海飞,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江南摩尔西区**层西20-18、20-19、20-20、20-21。法定代表人:张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金华,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世嵘与被告浙江金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金世嵘于2012年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世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世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740元,减半收取75870元,由原告金世嵘负担。审判长  宁建龙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