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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刑重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贺长权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长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宜刑重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长权,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岳西县。2010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立辉,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1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长权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闵某、赵某1、赵某2、赵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第0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长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贺长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9,656.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判处作案工具木柄单刃刀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皖刑复字第0070号刑事裁定,同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刑初字第003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贺长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以(2011)刑三复51659342号刑事裁定,不予核准并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0)皖刑复字第0070-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贺长权的定罪处刑部分,发回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宜刑重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长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作案工具木柄单刃刀予以没收。被告人贺长权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38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发回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长权及其辩护人李立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8日凌晨4时左右,贺长权因吸毒产生幻觉,臆想邻居赵某4(被害人,男,1975年12月3日生)要杀他,于当天上午7时左右到白帽街王从新开的店内,拿了两把“三星”牌木柄单刃刀。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贺长权将其中一把刀藏在衣袖内,来到白帽大酒店三楼麻将室,质问正在打麻将的赵某4为何老是挡其财路,赵否认并请其出去。贺长权随即拿出藏在手袖内的刀连续刺向赵某4的背部、左胸部等部位,致赵某4身中六刀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4系锐器刺伤左肺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贺长权当场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贺长权故意持刀杀死被害人赵某4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贺长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贺长权的辩护人李立辉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提出贺长权吸入精神活性物质(冰毒)后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在实施故意杀人这一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明显降低,不能认定为是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是精神病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没有逃跑,没有故意逃避法律制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酌情减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长权在安徽省岳西县白帽镇街上经营防盗门生意,沉迷于网络游戏和吸食毒品。2010年4月18日,贺长权因前日吸食了较多毒品,产生幻觉,臆想被害人赵某4(男,殁年35岁)要害他,从白帽街王从新经营的商店内拿了两把尖刀。当日14时许,贺长权携带一把单刃尖刀,来到赵某4经营的白帽大酒店三楼301麻将室。赵某4正与余某、刘某、郑某打麻将,贺长权质问赵某4为何总是挡其财路,赵某4予以否认并让贺离开。贺长权即抽出尖刀连续捅刺赵某4的背部、左肩、左胸部等部位,致赵某4左肺被刺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18日下午2时左右,自己和赵某4、刘某、郑某四人在赵某4开的大酒店里打麻将。赵某4坐在桌子进门的那边,自己坐在赵某4的右边,郑某坐在赵某4的对面,刘某坐在赵某4的左边。刚打了两牌,就见贺六(贺长权)从门口进来,站在赵某4旁边,问赵某4“你怎么老是拦着我的路?”赵某4讲“我拦你什么路?”贺六讲“我是要死的人了,你要跟我搞么事”,赵某4说“你不要在这里闹事”。这时,贺六突然从背后拿出一把刀,朝赵某4背后连续捅了三刀,自己连忙起身,把刀抓住,将贺六按倒在地上,将他手掰开把刀夺下,后下二楼喊人。贺六从楼上下来后,在酒店门口的路上往过路的摩托车上撞。贺六捅赵某4的刀是一把尖刀,连柄三十公分长,柄是用两片木头夹起来,刀口是尖的,刀刃有二十多公分长。自己夺刀时,被刀划伤了手指,并出了血。后自己将刀交给了民警。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和赵某4、余某、郑某四人在赵某4的白帽大酒店三楼棋牌室打牌。不到10分钟,从楼下上来一个小伙子,进门里对赵某4讲:“你老拦我的财路干什么事?我都是要死的人了。”赵某4站了起来讲:“我哪里断你财路,我现在有事你出去。”那个小伙子就从背后拿出一把刀捅了赵某4,赵某4被捅后倒到地上。自己和余某、郑某夺下小伙子手上的刀。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中饭后,自己和赵某4、刘某、余某四人在赵某4开的大酒店里打麻将。打了三牌尚未结束,就看见一个瘦瘦的男同志进来站在赵某4旁边说:“赵某4你断了我的财路,我是要死的人了。”赵某4站了起来说:“我没有断你财路。”那个人又重复了那句话,在把话说完时,就用刀子搞了赵某4,赵某4就倒下去了。自己和余某、刘某三个人把那个人控制住。刀子是余某控制的,刀子除去刀柄大约有五六寸长。4、证人汪某(白帽镇医院内科医生)的证言证实:当日下午2时10分左右,接到电话,称赵某4在自家酒楼上被人刺伤。自己和吴伟一起坐车赶到白帽大酒店后,发现赵某4躺在三楼麻将室,头朝门口,地上全是血。自己捺了赵某4的颈动脉已经不跳,听了心脏也已经停止跳动,瞳孔无光反射,左胸上部有一刀口,已经不流血。后将赵某4抬到车上拉回医院,经医生会诊,认为赵某4已死亡。5、证人汪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7时左右,贺长权到其经营的商店里拿了二把上海三星牌木柄尖刀,刀刃连柄有5-6寸长。这种刀是农村人买着剥茯苓皮的。6、证人闵某(被害人之妻)的证言证实:看到余某2手中拿了一把刀下楼,对自己说赵某4不行了。自己冲上三楼,看见赵某4倒在自家三楼麻将室内,左胸口出血,喊他都不能说话。后发现“贺六”在自己家门口公路上,一边骂一边说“我杀人了,我今天杀人了”。7、证人贺某(被告人贺长权之父)的证言证实:家族中没人有精神病。听说贺长权杀人之前可能吸毒了,要求公安机关查清毒品的来源。8、证人贺某2(被告人贺长权的邻居)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17日下午1点58分以及此前四、五十分钟,贺长权先后打了两个电话给自己。在第一个电话里,贺叫自己到他那里去见最后一面,问他说没有事,自己就挂了电话。事后想起来估计与他玩暴力游戏与吸K粉有关。9、证人徐某(被告人贺长权的同学)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18日上午自己与贺长权接触中,发现贺举止异常。其和贺长权是同学,平时关系不错。贺长权没有精神病。是玩网络游戏玩入迷了。玩的游戏全部是团队杀人,帮派之间的互相残杀。10、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贺长权在2010年4月18日凌晨打电话或发信息给自己,说有人敲他家卷闸门,让其看看是谁。因自己住在贺家对面,起身观看,没有看见有人敲门,就没有接听贺长权此后多次拨打的电话。11、证人储某、王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贺长权刚被关押进岳西县看守所那几天有吸毒后的反应情况。12、民警储某2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出警时,报案人余某交付一把木柄尖刀,刀身有血迹。称是被告人贺长权捅赵某4所使用的作案凶器。(二)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0年4月18日14时17分,岳西县公安局白帽派出所民警到达白帽大酒店,现场群众指认站在白帽医院救护车前面的贺长权用刀将赵某4捅了。民警发现贺长权手上、裤子上有血迹,遂将贺长权抓获归案。2、《白帽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赵某4,刀戳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10年4月18日下午2时30分)。3、《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将报案人余某交付的被告人贺长权作案凶器——一把上海三星牌单刃木柄尖刀予以扣押。4、岳西县公安局白帽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赵某4、被告人贺长权的身份情况;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贺长权无前科。5、岳西县看守所出具的《关于贺长权羁押期间的表现说明》:证实被告人贺长权在被羁押期间有异常行为。6、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2010年6月25日的《出院记录》:证实被告人贺长权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三)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现场共有四处血迹(白帽大酒店301室地面、墙上、三楼走廊、三楼弄道门东侧地面)。侦查人员提取了血迹。2、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岳公尿检(2010)字第01号)证实:2010年4月18日检测被告人贺长权尿样呈阳性反应,表明贺长权吸食毒品。贺长权对此结论无异议。3、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在贺长权经营店内提取贺长权当日拿的两把尖刀中的另一把。(四)物证:现场获取的木柄单刃刀照片经被告人贺长权庭审中辨认,确认系其杀害被害人赵某4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五)鉴定结论1、岳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岳)公(刑)鉴(尸鉴)字[2010]0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赵某4左肩部有一3.5cm×1.5cm创口,背部正中有一2.3cm×1.1cm创口,左上臂有4.8cm×2.3cm、2.8cm×2cm两处创口,左肩锁关节下缘有一3.3cm×1.7cm创口;左胸壁有1.8cm×1.6cm创口。尸表六处创口均为锐器伤,其中左肩锁关节下缘创口深达胸腔,其余创口均达皮下组织。死者赵某4系锐器刺伤左肺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安徽省公安厅(皖)公(法物)鉴字[2010]41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获取的单刃尖刀上的一处血迹与现场地面上血迹均为被害人赵某4所留;单刃尖刀上的另一处血迹为证人余某所留。3、安庆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精司鉴所[2010]司鉴字第078号《贺长权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贺长权吸食毒品(冰毒)后出现精神障碍,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贺长权在精神症状的影响下实施危害行为,但由于吸毒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贺长权是在意志完全自由的前提下吸毒,从而导致精神障碍的发生;且贺长权吸毒史已有三四个月,非常清楚吸毒后的精神状态,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六)被告人贺长权的供述:他把赵某4杀了,因为赵某4要害他。4月17日晚上,他在经营的店内睡觉,凌晨4点钟,听到店外有人弄门,打110报警,没有人搭理,他就打电话将朋友祝某2、祝某叫到店里,他讲有人搞门的情况,两人都讲肯定是别人搞得好玩的,没有关系。两人走了以后,又有人在外面搞门,他起来后没有发现人。4月18日早晨他起来后,听到赵某4、余某3、余某4等人在赵某4的酒店门口讲话。他听到他们说要把他搞死。他气不过,中午就到赵某4家去找赵某4,也打了8次电话给赵,赵某4接了两三次,最后一次赵某4在电话里讲:“兄弟走好啊。”。他想到,他和赵某4这么好的兄弟,现在赵某4背叛了他,设局让他钻。在白帽街上散布传言,讲他在白帽的余河杀了人、贩毒、吸毒。他心里很是生气,上午在赵某4家旁边的一个小店里,趁人不备,拿了二把水果刀,是木柄的,大约有一尺长。下午,他拿了一把刀藏在左手衣袖里,到赵某4的酒店里,上到三楼,看见赵某4和余某等人打麻将,赵某4坐在房间走廊窗户一边,他对赵某4讲“你晚上送我上路,是不?”赵某4起了身,讲“兄弟送你上路是应该的”。他用手推了赵某4的脸部一下,右手把刀拿了出来,随手捅了赵某4几刀,捅了几刀、捅在什么部位记不清了,是反握住刀从上往下捅的,估计捅在胸口边上。当时打牌的人把他手中的刀夺下,把他拉开。他吸毒有三四个月,最后一次吸毒是前两天晚上。吸了冰毒,当天吸的比平时多了两三倍。被告人贺长权供述杀害被害人赵某4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及后果与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各证据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长权臆想被害人要害他,持尖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贺长权作案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且作案后没有逃跑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等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贺长权系吸毒后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可依法对其限制减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长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贺长权限制减刑。三、作案工具木柄单刃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朱祖琴审判员  方国松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於笑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二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