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威严与阮军权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严,阮军权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7号原告:王威严(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504062359),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阮军权,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严与被告阮军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严撤回对被告阮军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威严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