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环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伟与被告威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格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威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格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孙伟。委托代理人XX伊,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春峰。被告威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被告威海格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被告山东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威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格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