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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环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伟与被告威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格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威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格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孙伟。委托代理人XX伊,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春峰。被告威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被告威海格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被告山东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威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格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