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光玉与刘卫国、韦佳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光玉,刘卫国,韦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朱光玉,女,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卫国,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韦佳,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朱光玉与被申请人刘卫国、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光玉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卫国、韦佳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朱光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卫国、韦佳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章青山审判员 胡永文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