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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20-04-21

案件名称

于远志与马传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远志;马传玉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41号原告于远志,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牛志,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传玉,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段炜,关志红,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远志与被告马传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远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本院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马传玉承担(已给付)。案件受理费余款2975元,由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辛延世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