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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廷春与被告单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春,单宝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商初字第217号原告:李廷春,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徐秀慧,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胶南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胶南市铁山路147号。被告:单宝国,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春与被告单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廷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隋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