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吉火木日支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火木日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84号罪犯吉火木日支,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0日作出(2005)川凉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火木日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3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4年12月26日止于2018年12月25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2010年1月12日分别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4459号刑事裁定和(2010)成刑执字第6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5月2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1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吉火木日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一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目前,该犯已获监狱标准考核分195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吉火木日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火木日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