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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临商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为与被告卢某某、王某、祁某民间借贷纠纷与卢某某、王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卢某某,王某,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临商初字第003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卢某某。被告:王某。被告:祁某。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卢某某、王某、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祁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祁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向荣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常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