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临商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为与被告卢某某、王某、祁某民间借贷纠纷与卢某某、王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卢某某,王某,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临商初字第003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卢某某。被告:王某。被告:祁某。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卢某某、王某、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祁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祁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向荣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常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