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知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志邦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市宝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志邦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市宝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知初字第30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汉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志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工业区水湘村。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市宝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65号。法定代表人:郑玉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志邦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市宝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人民陪审员 卢柯权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