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商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914号原告: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05706-0)。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傅益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幸福、盛雅欢,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24377-7)。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镇芳桥村。法定代表人:许洪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晓源,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4元、减半收取4,1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2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