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吴红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15号罪犯吴红,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19日作出(1997)凉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吴红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8日作出(1998)川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4日作出(2000)川刑执字第3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红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3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红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3年1月3日止于2021年1月2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4月28日、2008年3月4日、2010年5月4日作出(2005)雅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2008)成刑执字第684号刑事裁定、(2010)成刑执字第2256号刑事裁定,分别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5个月、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10月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1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八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