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禹民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蚌埠蓝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蚌埠蓝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保字第00006-1号申请人:蚌埠蓝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柏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亮,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禹民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长  章青山审判员  胡永文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