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秦朝辉与阮军权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朝辉,阮军权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8号原告:秦朝辉(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7204022475),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阮军权,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朝辉与被告阮军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朝辉撤回对被告阮军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朝辉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