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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文辉与李成生、杨继传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辉,李成生,杨继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31-1号申请人:张文辉,女,汉族,现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李成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杨继传,男,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人张文辉与被申请人李成生、杨继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文辉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成生、杨继传的车辆保险金。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继传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Pxxx**号,该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1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方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