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阮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257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汪守惠,男,汉族,铜陵市铜化公司退休干部,住皖铜陵市新桥新村42栋406室。被告:阮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审理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阮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一二年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