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敏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07号罪犯陈敏(曾用名陈小敏),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0日作出(2001)绵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敏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9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9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0日作出(2004)川刑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敏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于2006年9月6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敏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6年9月6日止于2025年3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6月25日、2010年5月4日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2263号刑事裁定、(2010)成刑执字第2265号刑事裁定,分别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2年11月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1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二一年六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