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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西劳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易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易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西劳初字第274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易某。委托代理人常某,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易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2年2月13日。原告主张被告并没有入职原告,但是被告提交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显示,2012年7月、8月被告的社会保险是由原告所缴纳。原告辩称被告是专为原告法定代表人一人工作的,没有入职原告,但是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结合社保清单,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认可被告所称入职时间是在2012年2月13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没有签订。三、员工工作岗位:资料员。四、员工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人民币4,000元。五、被告离职时间:2012年10月10日。原告不认可该离职时间,但未向法庭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六、原告欠发的工资:人民币5,330元。原告欠发被告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0月10日的工资,经核算,被告主张的人民币5,330元没有超出应得的工资数额,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人民币5,330元。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审查,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综上,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2年3月13日至2012年10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7,733.33元(人民币4,000元/月×7个月-人民币4,000元/月÷30天×2天)。八、被告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10月11日。九、仲裁请求:被告请求判令:1、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0月10日工资人民币5,33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3月13日至2012年10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9,330元;3、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000元;4、原告补缴2012年3月13日至2012年10月10日的社保;5、原告返还被告安某证;6、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8,000元。十、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0月1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5,330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8,000元。十一、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0月1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330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2年3月13日至2012年10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人民币28,000元。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向被告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0月1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5,330元;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向被告支付2012年3月13日至2012年10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7,733.33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书 记 员 李  艳  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