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以很三哥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以很三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以很三哥,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2011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以很三哥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以很三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10月26日7时45分许,被告人以很三哥窜至本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桂溪加油站附近,对路经此处的被害人胡某某实施暴力,抢走其一部波导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3元。后被告人以很三哥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逻民警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案件现场及物证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挡获经过及价格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很三哥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并提出对被告人以很三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以很三哥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抢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以很三哥犯抢劫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以很三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以很三哥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赃物已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以很三哥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以很三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晓强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阚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