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河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郑福海与郑希伍 山东郑氏食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福海,郑希伍,山东郑氏食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郑福海,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郑希伍,男,汉族,居民,住山东郑氏食业发展有限公司院内。被执行人山东郑氏食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希伍。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民初���第34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希伍、山东郑氏食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价值4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健审判员  朱 磊审判员  刘成宝��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冠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