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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28号原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董某某名下的号牌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董某某名下的号牌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路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