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28号原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董某某名下的号牌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董某某名下的号牌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路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