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知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胡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胡建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知初字第61号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茅忠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建华,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审 判 员 许建素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