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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执字第8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费志永、陈芝芬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志永,陈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831-2号申请执行人:费志永,男,193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陈芝芬,女,194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26楼。本本院作出的(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名下的银行存款1724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正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