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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铁军与母治宁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铁军,母治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杨铁军。被执行人母治宁。申请执行人杨铁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文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