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峰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465号原告郭某某,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正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