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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峰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465号原告郭某某,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正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