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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胡新昌与宁波市海曙中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昌,宁波市海曙中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胡新昌,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胡新才,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市海曙中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冷静街8号5—3室。法定代表人:盛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昌与被告宁波市海曙中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昌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昌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海曙中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胡新昌负担。审 判 长  陈文静审 判 员  胡 波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