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方政与被告陈霞、姚常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政,陈霞,姚常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刘方政,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委托代理人尹立波,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霞(曾用名陈侠),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姚常顺,男,193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泉县人。本院在重审原告刘方政与被告陈霞、姚常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方政于2012年1月10日以与被告姚常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方政负担。审 判 员 叶松人民陪审员 谭宏人民陪审员 刘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