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星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星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5号罪犯王星刚,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8)未刑初字第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星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星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8年7月至2011年11月共获得积极24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星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星刚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