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汉执恢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邓佰芳、庞赞洋与尹敦艳、尹敦辉、尹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佰芳,庞赞洋,尹敦艳,尹敦辉,尹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邓佰芳,女,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东镇乡。申请执行人庞赞洋,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尹敦艳,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东镇乡。被执行人尹敦辉,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尹朋,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东镇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0)安汉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0年12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邓佰芳、庞赞洋赔偿款68760元,并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000元、执行申请费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提取被执行人尹敦艳、���敦辉的工资账户中的存款51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邓佰芳、庞赞洋。现被执行人尹敦艳、尹敦辉的工资账户继续被冻结,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佰芳等人同意终结(2012)安汉执字恢第00008号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执恢字第000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举代审判员 周 新代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