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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初字第003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程思琳与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李刚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思琳,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李刚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301—2号原告程思琳。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兴华路37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刚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156号。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三民初字第00226—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告李刚洋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城关分理处的存款42000元(卡号:6228480220989385814)作担保,故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豫K517**/豫K6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豫K517**/豫K6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段哲代理审判员  夏芳人民陪审员  鲁辉二0一二年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