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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7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印花厂员工,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根子镇根子圹仔村**号。因本案,于2011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郑永艳,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郑永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已决犯黄某、黄金海在本市罗湖汽车站外,利用“掉钱、捡钱、分钱“的方式伺机作案。当看到从香港回台山市的被害人梁某甲经过时,由黄金海负责与被害人搭话,被告人陈树容负责掉钱,黄风兰负责在被害人面前捡钱,然后以分钱为由将被害人梁某甲带上事先联系好的小轿车上。随即被告人陈树容赶到车上,以要检查随身物品为由,让被害人梁某甲将随身财物用塑料装着放在梁自己的行李包中,后被告人陈树容在检查行李时趁被害人不备,将财物盗走,得手后让被害人下车。被害人梁某甲被盗人民币1000元,港币500元以及戒指一枚、诺基亚手机一部、药品和衣服若干;2009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黄风兰、黄金海在罗湖汽车站外以同样的作案方式将从香港回开平的被害人林某骗上一辆银灰色小轿车,在车上,盗得事主人民币6000元,港币2000元,中国银行卡一张(卡内被盗人民币2800元),黄金项链一条,得手后让被害人林某下车。2009年12月10日,当被告人陈某,黄某、黄金海再次来到罗湖汽车站以同样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梁某甲带到罗湖汽车站外一辆面包车实施作案时,公安人员将黄某、黄金海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逃离现场。2011年9月2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清单、银行存款交易记录清单、作案工具、身份证明材料、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黄金海、方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梁某乙、梁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取款录像截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公共场所作案其手段恶劣,对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以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系从犯,且是初犯、偶犯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与黄某、黄金海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辩护人对被告人陈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在公共场所作案且手段恶劣,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3年3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桂胜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兆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