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二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9-12-21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与李彦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李彦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330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负责人郭忠篇,该社主任。被告李彦清,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诉被告李彦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于2012年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马国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玲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