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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10号罪犯陈琪,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2007)西刑一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8年7月至2011年11月共获得积极24次。本院认为,罪犯陈琪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琪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