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中刑执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刘家勇犯盗窃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0062号罪犯刘家勇,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5日作出(2002)静刑初字第137号判决,以被告人刘家勇犯盗窃罪、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减为二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2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家勇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