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先桃与曾兴伍、刘进良,第三人四川宏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桃,曾兴伍,刘进良,四川宏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203号原告:罗先桃。委托代理人:刘东元,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兴伍。被告:刘进良。第三人:四川宏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街道办事处龙都北路773号4楼。法定代表人:张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先桃诉被告曾兴伍、刘进良,第三人四川宏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先桃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先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先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由原告罗先桃负担。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