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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王保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王保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王少俊,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庆,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7663304。委托代理人温素琴,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保宇,男,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十六委**组,身份证号码2301191982********。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陆 璋人民陪审员  杨志文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