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庆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庆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2号罪犯张庆春。原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7月20日作出(1995)中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庆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7年10月2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高申刑执字第1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庆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7月1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高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庆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0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止。2002年6月,本院作出(2002)一中刑执字第16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庆春减刑一年,刑期自2000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2004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04)一中刑执字第34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庆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0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2007年6月,本院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20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庆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0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2009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庆春减刑一年,刑期自2000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2011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13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庆春减刑一年,刑期自2000年7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9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狱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庆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庆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4月13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于2011年7月15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庆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庆春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