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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周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在罗湖区格林豪泰21楼东方春茶苑工作。因本案,于2011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1)2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8日22时,被告人周某在其经营管理的位于本市罗湖区格林豪泰酒店21楼的东方春茶苑888房内,伙同其妻犯罪嫌疑人肖玉华(另案处理)一起聚集邓文杰、何锁屑、朱亚凌、侯先娥、童卫兵、王欣、陆海滨、程琳、张勇军(均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周某当晚负责“抽水”。当日23日零时许,公安机关到该茶楼进行检查时,将周某抓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81300元。(已上缴财政)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物证:被告人周某身份资料、抓获经过、缴获的赌具、赌资、收据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返还文件物品清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暂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候某、王某、童某、程某、朱某、陆某、张某、杨某、都某、谢某、黄某、何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周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2年2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桂胜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兆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