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乔宝玉与赵京利、刘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宝玉,赵京利,刘会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339-1号原告乔宝玉,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赵京利,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刘会勤,女,36岁,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宝玉与被告赵京利、刘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京利、刘会勤所有的座落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乔宝玉所有的轿车一辆做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京利、刘会勤所有的座落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