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111号原告:付某,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田某,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民生家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