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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婷芬与深圳市新美富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富华纸贴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7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美富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富地岗第二工业区第*栋501。组织机构代码:685366717。法定代表人:周国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远平,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富华纸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布龙公路西侧***号三和工业中心*栋*楼东边。组织机构代码:772701368。法定代表人:周平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远平,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婷芬。委托代理人:黄小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新美富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富华纸贴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婷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杨婷芬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全由杨婷芬承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新美富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富华纸贴制品有限公司以在(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673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已就两案达成一次性调解协议且本院已经出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杨婷芬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杨婷芬因与美富华科技公司、美富华纸贴公司投资款纠纷,杨婷芬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美富华科技公司、美富华纸贴公司返还投资款人民币14万元及支付经营中垫付款人民币14.2万元、支付利息损失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一审案号分别为:(2010)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197号和(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874号】。一审法院判决美富华科技公司、美富华纸贴公司败诉后,美富华科技公司、美富华纸贴公司已分别向本院提起了上诉【案号分别为(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673号;(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77号】。本院在对(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673号案件二审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各方当事人就两上诉案综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美富华科技公司、美富华纸贴公司连带向杨婷芬支付人民币18万元,以了结前述两案纠纷。款项支付进度如下:于2011年12月30日前向杨婷芬支付人民币10万元,于2012年3月15日前再向杨婷芬支付人民币8万元,若美富华科技公司、美富华纸贴公司任何一期延迟付款,视为全部付款义务到期,杨婷芬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调解协议签署后,如双方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杨婷芬撤回(2010)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197号的起诉,并不得就该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美富华科技公司、美富华纸贴公司撤回(2010)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197号的上诉【待该案立案编号完毕后,本院再根据本调解协议另行出具民事裁定书,但不影响本调解协议书的履行,现该案二审案号为(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77号】。3、双方在两案诉讼中已经支付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4、调解协议签署后,双方互不追究投资纠纷中的其他任何责任,并自愿放弃该等权利,但美富华科技公司、美富华纸贴公司须按调解协议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各方均于2011年12月19日分别向本院出具了撤诉申请书。上述事实有本院(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为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已经就本案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书中已经包含了本案的实体权利。因此,上诉人深圳市新美富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富华纸贴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杨婷芬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深圳市新美富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富华纸贴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杨婷芬撤回本案起诉;三、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各方应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本院收取人民币775元,由深圳市新美富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富华纸贴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2325元,由本院退回深圳市新美富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富华纸贴制品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王    畅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晓静(兼) 更多数据: